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活動中心場地管理要點
99.02.25奉核施行
100.01.06奉核施行
102.08.05奉核施行
110.07.14奉核施行
112.12.01奉核施行
一、為有效利用本校學生活動中心(以下簡稱本中心)資源,提供社團活動及辦公空間,並規範場地申請及使用,特訂定本管理要點。
二、本中心之場地包括演藝廳、演藝廳側邊廊道、一樓廣場、多功能視聽室、暨憶光廊、社團專用室(音樂室、鋼琴房、烘焙室、舞蹈室、社課教室及社團辦公室)。
三、本中心之場地以提供學生社團、學術、藝文、慶典、集會等各類活動為原則,非經核准不得從事其他用途,如有校內單位或校外團體借用,須在不影響本校正常使用之原則下,經權責單位批准並會知課外活動組(以下簡稱課外組)後,循序申請使用。
四、 場地管理單位:
(一)演藝廳、演藝廳側邊廊道:總務處事務組。
(二)多功能視聽室、一樓廣場、暨憶光廊、社團專用室(音樂室、鋼琴房、烘焙室、舞蹈室、社課教室及社團辦公室):學生事務處課外組。
(三)社團專用室得委託本校學生社團代為管理,管理規定另訂之。
五、場地開放時間如下:
(一)學期中:
1、週一至週五:上午 9 時至晚上 10 時。
2、週六、週日:除特殊情況外,原則上不開放。
3、國定、校定及彈性放假日不開放。
(二)寒暑假:由管理單位另行公告。
(三)遇特殊狀況,管理單位得於事前公告後,變更開放時間。
(四)為配合政府節能減碳政策,所有場地於晚上 11 時後實施燈火管制。
六、場地借用程序:
(一)演藝廳、演藝廳側邊廊道:
1、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於活動前7天填妥活動申請表並檢具活動企劃書,學務處課外組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憑已核准之活動申請表影本,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借用。
2、校內單位:應於活動前7天向總務處事務組申請。
3、校外單位:應載明使用事由於活動前14天以公函提出申請,經簽陳及審查核准,並向總務處出納組繳清場地使用費後完 成借用程序。
4、與校外單位合辦之活動,由校內單位或學生社團代為提出申請,惟仍須繳交場地使用費。
(二)多功能視聽室、一樓廣場、暨憶光廊:
1、學生社團:借用本場地應於活動前7天填妥活動申請表並檢具活動企劃書,向課外組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後方得借用
2、校內單位:應於活動前7天向課外組申請。
3、校外單位:應載明使用事由,於活動前14天以公函提出申請,經簽陳及審查核准,並向總務處出納組繳清場地使用費(收費標準如附件)後完成借用程序。
4、與校外單位合辦之活動,由校內單位或學生社團代為提出申請,惟仍須繳交場地使用費。
(三)社團專用室:場地僅限本校學生社團使用,借用應於活動前7天填妥活動申請表,檢具活動企劃書,向學務處課外組提出申請,經審查核准方可使用。代管場地之社團平時使用,免附活動申請表。
七、借用場地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政府法令及本校校規。
(二)使用事實應與申請內容相符。
(三)妥善維護場地之各項設施。
(四)遵守海報張貼及懸掛旗幟等規定。
(五)各場地全面禁煙。
(六)不得攜帶鞭炮、火燭等易燃物或爆裂物及其他危險物品進入本中心各場地。
(七)借用申請經核准後,不得任意轉借其他單位使用。
(八)未經申請許可,及社團指導老師督導,不得使用明火。
八、演藝廳、演藝廳側邊廊道、一樓廣場、多功能視聽室、暨憶光廊及社團專用室(音樂室、鋼琴房、烘焙室、舞蹈室、社課教室及社團辦公室),使用規則另訂之。
九、借用單位之申請經核准後,無正當理由放棄達兩次以上者,60 日內不得再行申請。
十、借用單位應妥善使用本中心各項器材或設備,若因使用不當造成毀損者, 得沒入保證金;如造成施、設備或器材損壞需照價賠償。 本中心場地之各項設備或器材,於借用單位使用前即已產生瑕疵或毀損者,借用單位應即告知管理單位予以處理,若因疏於告知仍繼續使用致損害發生或擴大者,應由借用單位負責賠償。
十一、若校內單位及社團違反相關規定經勸阻無效,並查證屬實者,停止該單位 及社團申請借用場地一年,若情節重大者依校規議處;校外單位若違反相關規定查證屬實仍未改善者,爾後將不再受理該單位申請借用,情節重大或涉及不法者,則依法處理。
十二、本要點經簽陳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