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經費補助原則
96年9月17日學務長核定
107年7月3日學務長核定
一、為使本校學生社團(以下簡稱社團)經費補助作業公平、公開、合理,以健全社團組織運作,提昇其活動品質,特訂定本原則。
二、經費補助對象:本校正式核准立案之自治性與一般性社團,並須依前次正式社團評鑑結果(新成立社團依前次社團評鑑觀摩成績結果)評定得予補助之社團,方予以補助。
三、經費補助原則:
(一)社團活動經費,以「自籌為主,補助為輔」為原則,以培養學生社團開源節流, 達成自治、自立之目的。
(二)從優補助原則:
1、有助提升學校形象與知名度之活動。
2、主動協助課外活動組辦理各項活動。
3、社團評鑑為優等之社團依社團評鑑要點規定獎勵。
(三)優先補助原則:
1、主動爭取學校委託辦理大型藝文活動之社團。
2、辦理開放全校師生或社區民眾參加之聯合展演、巡迴展演、校際活動及社區服務及社區公共議題等性質之活動。
3、配合政府專案計畫辦理之活動(如教育部帶動中小學社團發展、教育優先區寒暑假營隊等)。
(四)不予補助者:
1、社團例行活動、迎新、送舊、慶生、郊遊或其他類似性質之活動,由社費支應。
2、未參加課外活動組主辦社團幹部相關訓練之社團。
(五)活動結束後無正當理由延遲經費核銷,或曾獲課外活動組補助而未向課外活動組報備逕自取消活動者,將做為補助酌減之審核依據。
四、 補助申請程序:
(一)活動費:每學期期中考試後1個月內,社團應繳下一學期活動補助申請,經審查修正後,簽陳校長核定補助金額。活動補助申請應繳交下列相關文件:
1、學生社團活動年度計畫表
2、活動經費預算書
3、活動企畫書
(二)指導老師費:本校正式核准立案之一般性社團,依公告時程繳交指導老師申請表, 經課外活動組簽陳校長核定。社團應依公告時程繳交每月指導老師授課紀錄表,由課外活動組彙整簽報指導老師費。
(三)刊物補助費:出版刊物前須先將稿件(含報紙、電子報、雜誌等)送課外活動組審查。
五、各項經費審核標準:
(一)活動費:依活動計畫規模或往年實施情況審核補助之金額。補助標準如下:
活動類別 | 活動性質 | 最高補助額度(新臺幣/元) |
社會服務 |
1.一般公益服務 2.社區公共參與 |
20,000 |
1.教育部帶動中小學社團計畫 2.教育部教育優先區服務寒暑假營隊 3.其他政府專案計畫 |
視活動內容補助申請經費之20%配合款 | |
學術活動 |
1.專題演講 2.學術研討會 3.工作坊 |
10,000 |
藝文活動 |
1.音樂演出 2.藝文展覽 |
基本原則:20,000, 惟將另視 活動規模增加補助金額, 必要時由藝文活動專案經費勻支。 |
競賽活動 |
1.校內或校際各類型比賽 2.校外或全國性各類型比賽 |
10,000 |
訓練活動 |
1.營隊活動 2.研習會 |
20,000 |
成果展 |
1.靜態成果展出 2.動態成果演出 3.影音紀錄與出版 |
20,000 |
(二)指導老費:
1、支給標準:依據教育部「公立大專校院兼任教師鐘點費支給基準表」日間授課標準計算。校內專兼任教師擔任社團指導老師,按教授、副教授、助理教授標準計算,其餘指導老師以講師標準計算。
2、補助時數:補助學期間每週最多補助2小時。本校專任教師則依據本校「教師授課時數合計要點」之超支鐘點相關規定計算時數及核發。
(三)刊物補助費:每學期最多補助2次為原則,每次最高補助金額創刊號5,000元, 其餘3,000元。
六、核銷請款:
(一)核銷期限:
1、獲得補助之社團必須在活動結束後2週內(含例假日),檢具「活動成果報告表」、 「活動照片2張」(含書面及電子檔)及發票或收據,送課外活動組核銷,經會計出納程序核定後,後續通知領款。
2、會計年度末之核銷期限,將配合本校會計結帳期限,屆時另行公告。
3、若逾期未完成核銷程序,則視同放棄,取消該次活動補助經費。
(二)核銷須知:
1、原始憑證審核標準:
(1)廠商為使用統一發票之公司行號,應取具統一發票,不得以收據核銷。
(2)儘量以發票報帳,若廠商無發票或公司統一編號者,方得以免用統一發票收據或領據報支,惟應按印花稅法規定於收據後方貼足印花稅。
(3)廠商之店章、店名及地址應清晰,發票之店章中須載明廠商統一編號、店名地址及負責人姓名;收據須加蓋負責人之私章,店章中若無統一編號者,請廠商於店章下方填寫統一編號。
(4)抬頭買受人:請寫「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勿寫「暨南大學」或「暨南國際大學○○社」。收銀機開立電子式發票,應填入學校統一編號:01014220。
(5)核銷原始憑證所載品名、項目、數量、單價及總價應填寫明確、清楚:品名項目應註明購買內容或檢附購物明細,並加蓋報帳人之私章或親自簽名,勿模糊填寫,如「文具1批」等字句。收據下方之總計欄位須以國字大寫填寫,國字大寫範例:壹、貳、參、肆、伍、陸、柒、捌、玖、拾。若有塗改,塗改處須加蓋負責人印章。
(6)核銷原始憑證所載品名應與該活動需求相關:購置書籍、電腦軟體或各類設備器材,請先洽課外活動組,避免物品購置後須列為校方財產;另購置各類禮券,亦請先洽課外活動組,領用人應造具印領清冊送本校總務處出納組,俾憑辦理所得登記。
2、估價單:單價或總價在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者,應檢附估價單。單價或總價在10萬元(含)以上者,須由學校統一招標。
3、購買商品單價1萬元(含)以上,不得自行代墊給廠商,應向廠商取得單據及匯款指定帳戶同意書送課外活動組核銷,經本校會計出納程序匯款予廠商。
4、核報不實經查獲者,取消該次活動經費補助,並喪失下一學期申請所有活動經費補助之資格。
(三)倘對經費核銷及憑證有疑義者,請於活動前或核銷前先洽課外活動組,避免經費無法核銷。
七、本原則簽陳學務長核定後公告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