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各級會議學生代表遴選要點
111 年4月12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一、為促使學生了解校務、增加校務參與機會,並擴大師生溝通管道,以提升學生權益;爰依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37條,及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各級會議學生代表遴選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指各級會議學生代表,係指各單位於其相關組織設置辦法(或要點)中明訂應有學生代表組成者。
三、前揭學生代表在該學生代表選舉期間及任期中,皆須為具有本校學籍之在學學生。
四、學生代表任期為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為顧及學生課業及擴大校務參與機會,除相關法規有明訂外,各級會議代表可由不同學生擔任。
五、校級會議學生代表之應選名額,應由各單位函知學生事務處,並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輔導學生會或其他學生自治性組織遴選產生。院級及系級會議學生代表,依該會議組織章程或得比照前項規定辦理。
六、各級會議學生代表原則上應親自參加各項會議,且參加會議時應予以公假。
七、由學生事務處輔導學生會產生之學生代表,於任期中如有休學、退學或其他喪失本校學籍之情形者,應由相關單位通知學生事務處辦理補選作業。
八、本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