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

學生社團組織及輔導辦法

發佈單位 :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輔導辦法

85年1月25日第三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85年6月19日第四次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第10、26條

87年11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第4、10、15、17、20、21條

103年5月29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第4、5、6、23、24、26、29、34、37、39、40、41條

106年6月20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第4、10、15、20、23、27、36、41、42條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輔導學生參與學生社團活動,陶冶合群德性,增進自治能力,培育領導人才,增廣研究興趣,及倡導正當休閒生活,涵詠服務情操,俾樹立優良校風,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輔導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各學生社團之組織與活動,除國家法令有規定者外,均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本辦法未規定者,依本校其他有關規定辦理。

第三條

社團之社員以本校在學學生為限,並遵守所屬社團章程之規定。

第四條

學生社團分為下列七種:

一、自治性社團:各系(所)以提供綜合性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二、學藝性社團:以研究學術技藝為目的之社團

三、康樂性社團:以提倡正當休閒康樂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四、體育性社團:以推展體育技能活動為目的之社團

五、聯誼性社團:以促進友誼情操為目的之社團

六、服務性社團:以推展社會服務為目的之社團

七、音樂性社團:以音樂陶冶性情為目的之社團

第五條

社團章程應記載下列事項:

一、名稱

二、宗旨

三、組織及職掌

四、社員之入社、退社及除名之條件

五、社員之權利及義務

六、社團幹部之權限及任免程序

七、會議召集及決議方式

八、經費及會計

九、章程之修改

十、訂定章程之年、月、日

十一、社團解散及解散時會(社)財產之處理

第六條

學生社團應依社團之性質,商請校內外教師或專家擔任社團指導教師,並簽請學生事務處提請校長聘任之。

學生事務處提請校長聘任社團指導教師前應請人事室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前項社團指導教師鐘點費按規定核支。

第七條

學生社團之組織、活動及財務之管理,以學生自主管理為原則,並接受學生事務處之輔導。

第八條

學生社團如有重大困難,學生事務處得會同社團指導教師,依個案派員作特別輔導。必要時得檢查社團活動紀錄、財務狀況及各種必要資料,並定期辦理社團評鑑。

 

第二章 學生社團之成立及解散

第九條

學生社團應依本辦法或其他校規規定,向學生事務處申請籌設。

第十條

學生社團之籌設,應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每學期期中考結束後一個月內提出申請,逾期不受理。(期中考日期依本校行事曆為準)

二、申請時需經本校學生三十人以上發起,造具發起人名冊及擬定社團章程草案,向學生事務處申請設立登記。

三、經核准籌設之社團,應於十日內召開成立大會,通過章程及選舉社團幹部並請學生事務處派員輔導。

四、成立大會後十日內,應向學生事務處提出設立登記,領取社團之印信。

第十一條

學生發起組織社團,若不符合前項程序、章程違反國家法令及校規、或校內已有同性質之社團,學生事務處得不予許可成立。

第十二條

社團成立後,應檢具下列資料向學生事務處辦理設立登記:

一、社團章程

二、幹部及社員名冊

三、年度預算及相關財務狀況

四、年度工作計劃

五、成立經過及許可年、月、日

六、其他重要事項

第十三條

社團登記或變更登記之內容有不符規定者,學生事務處得限期令其補正,逾期不補正者,得拒絕其登記或令其解散。

第十四條

社團登記後,登記事項若有變更者,應於七日內為變更之申請。

逾期不辦理變更登記者,學生事務處得解散社團。

第十五條

社團自行申請解散者,需檢附解散決議之社員大會會議記錄及解散申請表至學生事務處備查;社團經強制解散者,應於公告解散後一個月內,清點財產併同財產清單及社章繳至學生事務處備查。社團經解散者,其發起人或社長於一年內再為同一社團之發起人,當年度該社團不予補助。

 

第三章 學生社團之組織

第十六條

學生社團以社員大會為最高決議機關,決議下列事項:

一、章程之變更

二、社(會)長及監察人之選舉及罷免

三、業務之監督

四、社員之開除

五、社團之解散

第十七條

社員大會由社(會)長召開之,每學期至少一次。

經全體社員十分之一以上連署請求,社(會)長應於二週內召開臨時社員大會,否則監察人得召開之。社員大會召開時,應於一週前向學生事務處報備。學生事務處於必要時,得派員列席輔導。

第十八條

社員大會,應有全體社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社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十九條

章程變更及罷免案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社員出席,出席社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二十條

學生社團置社(會)長,並視業務需要設置若干工作小組。

社(會)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一次,對內主持社務,對外代表社團,社(會)長改選後,應於兩週內完成交接事宜,並檢具下列文件至學生事務處備查:

一、社團負責人基本資料表

二、幹部及社員名冊

三、學生社團移交報告表

四、由課外活動輔導經費購置之社團財產清單

五、社團指導老師申請表

各工作小組設幹事若干人,由社(會)長遴選之,襄助社(會)長處理社務。

第二十一條

社(會)長出缺,社團應於出缺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召開社員大會補選。

第二十二條

學生社團各項會議應作成紀錄,經指導教師簽署後存查。

第二十三條

社(會)長應出席社團幹部訓練、社長大會及其他經學生事務處評估應參與之活動。

學生事務處得將各社(會)長參與前項活動情形列為補助社團經費及社團評鑑之標準。

社(會)長因故不能出席者,經學生事務處同意後,得委託社團幹部代表出席。

第二十四條

社團各項會議得邀請指導教師列席輔導。

 

第四章 學生社團之活動

第二十五條

學生社團之各項活動,應於社團改選後一個月內擬具計畫報請學生事務處備查,並請指導教師輔導。活動之申報、補助費用之請領,活動場地及器材之借用,海報之張貼及財務管理,由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另訂細則規範。

第二十六條

學生社團辦理例行活動、一般小型校內外活動應於七天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

學生社團辦理大型校內外活動、登山活動,應於一個月前向學生事務處課外活動組申請。

第二十七條

學生社團活動經費,除社員自行負擔及學校補助外,接受校外補助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八條

學生社團出版品之製作及發行,相關規定另訂之。

第二十九條

學生社團張貼公告或海報,應於校內指定之處所,活動結束後應即清除。

第三十條

學生社團舉辦活動後,應填具報告表,經指導教師簽署後,提送學生事務處。

第三十一條

學生社團之經費,每學期應作成報告一式二份,經指導教師簽署後,一份存查,一份送學生事務處備查,並應向全體社員公告。

 

第五章 學生社團之評鑑

第三十二條

學生社團應接受社團評鑑,其方式及日期由學生事務處訂之。

第三十三條

學生社團之評鑑,以其組織、活動、經費運用、目標績效及對同學或社會之影響為重點。

第三十四條

學生社團之評鑑應由學生社團評鑑委員會辦理之。

社團評鑑委員會委員之組成以學生事務長為主任委員,課外活動組組長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遴聘校外社團輔導專業人員及前次評鑑成績優異之社(會)長七至九名共同擔任。

學生社團評鑑實施要點由課外活動組另訂之。

第三十五條

學生社團評鑑之結果,由學生事務處依其優劣,分別獎懲。

第三十六條

學生社團拒絕接受輔導或評鑑者,學生事務處得停止其活動並進行其他有效輔導措施。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七條

學生社團有違規情事,學生事務處得視情節之輕重,對社團予以撤銷補助或登記,其負責人及行為人仍得依校規處罰之。

第三十八條

為保障學生社團之正常運作,凡以不正當方法干擾社團正常活動者,學生事務處得依校規處罰之。

第三十九條

社(會)長在任期中因社團事務受記過以上之處分時,即予解職。

第四十條

社(會)長未依本辦法第二十六條規定期限內提出活動申請者,課外活動組得要求社團停辦活動並將該違規情形列入年度社團評鑑扣分事項。

第四十一條

為執行各項課外活動推展之作業需要,所蒐集之姓名、科系、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聯絡方式等各項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處理。

第四十二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後施行。

瀏覽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