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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自治社團設置及輔導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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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91年3月20日90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91年6月12日90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核備通過

                                                91年6月21日教育部台(91)訓(二)字第91092422號函同意備查

106年6月20日105學年度第二學期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06年12月27日106學年度第二次校務會議通過

107年2月8日教育部臺教授青字第1070000074號函同意核定

第一條  國立暨南國際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第三十三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八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院、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學生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院、系(所)之輔導。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接受校外補助者,應依相關規定辦理。

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周詳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八條  各學生自治團體輔導單位準用「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輔導辦法」進行輔導。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校設置之公布欄者,應遵守各公布欄規定;學生自治團體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準用「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評鑑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及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為執行各項活動推展之作業需要,所蒐集之姓名、科系、出生年月日、國民身分證號碼及聯絡方式等各項個人資料,將依個人資料保護法之規範處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及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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