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
111年4月12日110學年度第二學期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113年5月30日112學年度第二學期本校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一、為促進學生自治團體及社團之積極運作,發揮指導老師之輔導功能,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及「學生社團組及輔導辦法」,特訂定「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自治團體暨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本要點所稱之學生自治團體係指依據本校「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核准成立之學生團體;所稱之社團係指依據本校「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組織及輔導辦法」核准成立之學生團體。
三、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如下:
(一)全校性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經學生自治團體推薦後,由校長聘任之。
(二)系(所)主任為系(所)學會當然指導老師,或可依實際需要推薦該系(所)一位老師協助輔導工作,不支領鐘點費。
四、 本校經核准成立之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應具有與社團設立宗旨相關之專業證照或背景經歷,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一)各級學校教師。
(二)具學士以上學位者。
(三)獲得高考、特考等國家考試及格者。
(四)具特殊之專長或有實務經驗者。
五、本校學生社團以聘任一位指導老師為原則,其不支領鐘點費者不在此限。
六、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程序:
(一)學生社團負責人得於每學期第一週,繳交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相關資料如下:
1、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團內外聘技術指導老師申請表。。
2、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學生社團聘任技術指導老師注意事項。
3、國立暨南國際大學社團指導老師查閱同意書。
4、國立暨南國際大學履行個人資料保護法告知義務當事人同意書。
(二)學生社團指導老師推薦名單經課外活動指導組彙整後,提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審核小組審核其資格。
(三)學生社團指導老師審核小組由學務長為召集人,並經由處主管會議決之。
(四)審核小組審核前應將指導老師名單提請人事室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之規定,查閱其有無性侵害之犯罪紀錄,或曾經主管機關或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有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屬實並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解聘或不續聘者。
(五)推薦人選因故不宜或無法擔任指導老師時,請學生社團負責人重新推薦人選,並於新學期開學時依相同程序辦理。
(六)指導老師資格經審核後,簽請校長核聘,並由學務長頒發聘書。
七、指導老師費用:
(一)社團指導老師應每月指導該社團活動一次以上為原則, 每學期上課時數不得少於八小時。
(二)社團指導老師由內聘人員擔任者,每社團每學期補助5,000元為上限;由外聘人員擔任者, 每社團每學期補助10,000元為上限。
(三)申請本項經費應檢附該學期活動成果報告書、社課紀錄表及指導老師簽到表。
八、本要點經學生事務委員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並提交校務基金管理委員會備查,修正時亦同。